【聚信汇智观点】传统纹样做文创,改多少才算原创?
20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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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假期,抽空又去北京几处历史景点转了一圈。多数游人瞩目宫殿楼宇的宏大形制,而我更留意飞檐斗拱之上,那些历经岁月风化、镌刻于木石间的传统纹样与装饰图案。驻足凝视古建雕刻之时,作为一名深耕知识产权领域近二十年的法律工作者,职业思考便油然而生:这类公有领域古建纹样,权属该如何划定?商用存在怎样的法律边界?衍生创作的独创性又该如何评判?当前国内文创企业、品牌策划与设计机构普遍面临素材困境:兼具文化辨识度与独特美感的原创设计资源供给不足。但很多人忽略了一点:散落在古建筑、古文物上的传统纹样,凝聚历代先民的集体审美智慧,早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存在单一私权主体,是取之不尽的国风素材宝库。在历次知识产权培训中,我都会向听众分享这个观点,大家对此表示认同,同时也提出不少疑问,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点:,若直接原样复刻古建纹饰,将其用于产品、包装、商标、宣传等商业场景,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遭遇抄袭时能否有效维权?这里笔者特别提醒:单纯照搬公有领域传统纹样,没有独立智力创造,不满足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件,无法形成新作品,自然不享有可以对抗他人的著作权。其他人同样可以使用这份公有文化素材,即便完整复刻该古纹样,也不构成对复刻者的著作权侵权,原封不动挪用素材,本质上无法建立维权基础。第二,也是实务中争议的问题:对传统古建纹样进行修改、改编,究竟需要达到何种创作程度,才能认定形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构成受保护的衍生作品?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0号(洪福远案)确立了核心裁判规则: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元素衍生作品,仅创作者独立完成且具备创造性的部分受著作权保护,著作权并不延及公有领域原有素材本身。换言之,简单缩放、换色、小幅微调并不满足独创性要求;设计者需要在线条取舍、构图排布、元素重组、艺术风格重构上体现独立的智力选择与审美安排,达到创造性高度,新增的独创部分才能获得保护。仅做简单变形、平移缩放,法院一般认定不具备独创性,仍属于对公有素材的直接复制。近年引发广泛讨论的品使用中国古代纹样注册商标系列案件,恰好集中体现这套法理逻辑,为文创行业敲响合规警钟。以宝相花、柿蒂纹等传统纹样为例,纹样本体属于公有文化遗产,任何人都可以借鉴;但品牌在原有纹样基础上完成独立艺术重构,形成具备显著性的标识并注册为商标后,该二次设计成果便产生新的知识产权。本土文创企业使用同类传统纹样时,还需额外警惕商标混淆、跨类保护、不正当竞争等风险,不能简单认为“古纹样无版权就可以随意商用”。笔者认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新,并不苛求创作者创造“前人从未存在”的全新题材或基础元素。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是独创性表达,而非思想、题材、公有文化符号本身。对于新时代文创创作者、知识产权从业者而言,真正的创新路径,是深度挖掘中华历史文化符号、古建纹样、传统工艺等公有文化资源,尊重传统文化内核,保留国风精神底蕴,再借助现代设计语言、构图重组、审美改造、场景适配完成二次艺术升华,将古老纹样转化为契合当代市场审美的全新表达。盘活古建、非遗等公有传统文化资源,依托知识产权规则推动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让沉淀千年的中式美学走出古建筑,走向市场、走向全球,这既是文创行业巨大的创作机遇,也是我们这一代知识产权法律人的时代使命。我们既要厘清公有素材与私权衍生作品之间的法律边界,守住企业商用合规底线,为传统文化现代化创新保驾护航;也要运用知识产权工具,助力国风文化出海,让中华传统文化在当代商业场景中持续释放文化价值与市场生命力。【聚信汇智版权所有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