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十五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65号,以下简称“十五条措施”)精神,便于相关主体申报涉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和服务机构奖补资金,现将《云南省2026年度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非平台类)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要求
(一)请各州(市)科技局和相关推荐单位,按照“指南”规定的条件、程序、需提交材料等要求,积极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成果转化服务单位、企业等申报,登录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选择“创新引导与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中的“科技成果转化奖补专项”,按所申报的类别填报相关材料、提交相关附件。
(二)此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分为“企业购买科技成果类”、“机构出让科技成果类”、“企业自主研发成果产业化类”、“服务机构促成转化落地类”、“科研人员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类”等5类,其中,“企业购买科技成果类”、“机构出让科技成果类”、“企业自主研发成果产业化类”、“服务机构促成转化落地类”等4类项目必须是2024年内完成交易、研发,且2025年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科研人员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类”申报企业需是2023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科技型企业,且截至2025年12月31日平稳运营满2年。
二、申报时间
2026年实行常态化申报、分2个批次评审。2026年6月5日至11月30日开通网上申报系统,原则上2026年7月31日前推荐的,纳入第一批评审;2026年8月1日至12月15日期间推荐的,纳入第二批评审。
具体申报指南如下:
附件
云南省2026年度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非平台类)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十五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65号,以下简称“十五条措施”)精神,便于相关主体申报涉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和服务奖补资金,特制定如下申报指南。
一、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云南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和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严重逾期未验收的在研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和园区管委会等政府行政机关不能作为申报单位。
(二)项目申报单位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是失信单位自然人或被执行人。
(三)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政策支持范围;项目申报主体就同一事项获得过中央引导地方资金项目、云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再给予后补助支持,项目单位不得就同一事项多头、重复申报。
(四)申报单位法人代表、申报负责人应对所申报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发现项目或申报材料造假的,申报项目不予支持,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失信记录,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参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流程,由申报单位自愿申报,推荐部门应认真开展综合性审查后推荐。必要时,推荐部门、审核单位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申报类别及材料要求
(一)企业购买科技成果类(对应“十五条措施”第七条)
主要支持企业购买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并实现产业化。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1)科技成果来源证明(包含但不限于科技成果来源方科技成果权属证明、受让或许可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科技成果使用权或所有权变更证明等);
(2)技术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需明确成交金额及支付方式);
(3)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证明(包含但不限于已投入资金证明、专业设备投入,中试证明、生产批文、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等,产品订单、销售发票等销售证明,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中含明细账、投资收益率、利税,或电子税务局下载的2025年企业财务年报和2026年第一季度企业财务季报);
(4)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发票(记账联)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5)技术交易各方(技术受让方、技术出让方、交易中介方)不存在关联交易和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二)机构出让科技成果类(对应“十五条措施”第七条)
主要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就地出让科技成果。材料要求如下。
(1)科技成果持有证明(含转化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科技成果使用权或所有权变更证明等);
(2)转让许可科技成果,提供技术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需明确成交金额及支付方式);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发票(记账联)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技术交易各方(技术受让方、技术出让方、交易中介方)不存在关联交易和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三)科研人员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类(对应“十五条措施”第七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在职科研人员或离岗创业人员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材料要求如下。
(1)所创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权结构证明(需体现科研人员持股比例);
(2)科研人员身份证明(在职或离岗创业证明等),单位出具支持其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证明文件(材料);
(3)自有科技成果与创业关联的材料,如自主知识产权证明(如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等),未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成果需提供研究开发取得的说明及佐证材料、项目立项和验收文档齐套;
(4)企业连续两年稳定运营证明(连续两年企业财务报表);
(5)已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证明(包含但不限于已投入资金证明、专业设备投入,中试证明、生产批文、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等,产品订单、销售发票等销售证明,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中含明细账、投资收益率、利税等财务专项审计报告,或电子税务局下载的2024年和2025年企业财务年报);
(6)提交材料真实性保证书,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未获得过中央引导地方资金或云南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保证书。
(四)企业自主研发成果产业化类(对应“十五条措施”第八条)
主要支持企业围绕全省重点产业或者自身发展需要,投入自有资金开展研发活动,取得原创性技术成果并实现产业化。企业可以申报多个自主研发成果产业化类项目,按产品类型分别申报,分别做专项审计报告。材料要求如下。
(1)科技成果研发取得的证明及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计划书、立项决议、预算文件、合作单位(需盖章,如有)和验收文档齐套;
(2)项目研发出的科技成果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核心技术的成果来源、自主知识产权证书、获奖情况、已实现的技术突破和创新点、技术成熟度、研发的关键技术、围绕项目开发的新产品、设备样机等;成果没有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需提供原创性技术成果证明;
(3)对该项科技成果研发费用支出的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集成、二次开发、后续试验、中试熟化、形成新产品/工艺/材料、生产线建设和改造、试生产、稳定规模生产佐证材料,实现销售和产生经济效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订单、销售发票等销售证明,取得原创性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中的明细账、投资收益率、利税等),附电子税务局下载的2024年和2025年企业财务年报;
(4)提交材料真实性保证书,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未获得过中央引导地方资金支持或云南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保证书。
(五)服务机构促成转化落地类(对应“十五条措施”第九条)
主要支持服务机构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并实际落地产业效益。需提交提供具体服务的情况及证明。材料要求如下。
(1)科技成果出让方科技成果持有证明,受让方科技成果使用权或所有权变更证明等,技术出让和受让技术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需明确成交金额及支付方式),交易双方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发票(记账联)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2)提供具体的技术服务过程说明及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过程痕迹,与出让方、受让方签署的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以第三方形式出现在技术出让和受让技术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服务科技成果产业化成效说明及佐证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已投入资金证明、固定场地、专业设备投入,中试证明、生产批文、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等,产品订单、销售发票等销售证明,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中含明细账、投资收益率、利税等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4)技术交易各方(技术受让方、技术出让方、交易中介方)不存在关联交易和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三、支持标准
(一)符合“企业购买科技成果类”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经认定的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的20%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补助。
(二)符合“机构就地转化科技成果类”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经认定的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的20%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补助。
(三)符合“科研人员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类”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给予申报单位不超过50万元补助。
(四)符合“企业自主研发成果产业化类”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前期研发投入2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同等类型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奖补。
(五)符合“服务机构促成转化落地类”项目申报条件的机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金额的3%进行奖补,每家机构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流程
(一)网络申报
申报单位已经在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注册的,继续使用原用户名及密码登录系统,进行项目申报;未完成单位注册的用户,建议使用Firefox浏览器、谷歌浏览器或者搜狗浏览器,登录省科技厅门户网站(kjt.yn.gov.cn),点击网站首页“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按照“通知公告栏”发布的《用户使用手册—项目申报注册》完成注册及申报。项目申报过程中,需用项目负责人个人账号进行项目申报,再用单位账号进行初审,再提交上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
(二)在线审核
推荐部门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申报单位填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在线审核。